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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以及汇算清缴纳税调整1 如何甄别业务招待费与餐费 业务招待费是税务稽查中常被检查的一项支出,也是财务小伙伴们容易犯错的点。以下几个例子可以对照自查是否错误入到了“业务招待费”科目: 餐费≠业务招待费 (1)年底员工聚餐或部门聚会,餐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2)员工因公外地出差餐费,餐费属于差旅费; (3)企业到某山庄召开会议的工作餐,属于会议费的一部分; (4)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安排董事们就餐,餐费属于董事会费; (5)企业请装修工人装修提供的午餐,餐费属于装修成本; (6)给员工发放的餐补,属于工资薪金; 以上全部都是日常账务处理中极其容易出错的地方,务必牢记掌握哦~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例1:公司将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 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例2:公司老板与客户方单位某同事私下交情甚好,两人都喜欢打高尔夫球,于是老板购买了一套价值不菲的高尔夫器材赠送给对方,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 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属于老板个人的私人交际范畴,所以,不属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3:公司外购三部智能手机,价款合计1万元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信息不齐全,购买方公司名称只填写了简称,或者未注明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或只取得收款收据。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票据。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给客户的商业回扣、商业支出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4:某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5)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例5:公司聘请的需要到公司做年度审计人员的餐费;公司召开年度/季度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分析:以上所述的餐费发票,都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6)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6: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预提了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60万元。 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40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就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身而言,可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60*60%为156万元,需要再纳税调增104万元。 (7)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8)用于业务招待,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税务局的回复如下:
附上:个人所得分类思维导图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 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必需满足4大条件 提醒:企业发生了生产经营支出后,需要严格区分费用性质,不管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会议费等,都需要保留相关的合法凭证和证明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回单,内部审核流程等。 2.业务招待扣除“双限额”,“费”尽其用筹划法 (1)双限额孰小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采取的“双限额孰小”原则 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 限额2: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限额1<限额2,取限额1作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限额1>限额2,取限额2作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注意: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举个例子】 A公司2020年的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全年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是18万元,2021年5月31号前做汇算清缴时,能否全部税前扣除? 先计算两个限额: 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60%=10.8万元, 限额2:当年收入的5‰即为3000*5‰=15万元。 二者取小者为可以抵扣的金额,所以税前可以抵扣10.8万元,所得税调增额为18-10.8=7.2万元。 (2)费尽其用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业务招待费存在“双限额”扣除情况,会造成实际汇算清缴时费用的“浪费”。 如果站在税务筹划的角度,通过事前的设计筹划,预估当年的收入,对业务招待费做预算控制,可以做到“费尽其用”。 这里做个推论: 假设企业当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a,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分别为a×60%与b×5‰,在“费尽其用”的原则下,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 结论: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超过这个金额,列支再多,也不能税前扣除,和白条列支也没什么区别。 不足这个金额,等于浪费了税法给定的扣除限额。 接着上个例子,A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控制在24.9万元,小于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15万元。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4.94万元(24.9*60%)。 (3)筹建期 对于出于筹建期的企业来讲,因为出于筹建期,还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销售(营业)收入的限额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选择自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不过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后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汇算清缴填报案例,一看就会! 假设B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40万元,2020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为10万元,B公司在做汇算清缴申报时,业务招待费需不需要纳税调整?怎么填报相关报表? 第一步:计算扣除限额 限额1=10*60%=6万元 限额2=(1000+60+40)*5‰=5.5万元 所以,2020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5万元,应纳税调增10-5.5=4.5万元。 业务招待费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填报如下: 以上就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财税处理,从基础账务处理到涉税风险注意事项,从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和汇算清缴申报填写,你学会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