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新年伊始,各位纳税人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期,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以及纳税申报,下面小编通过三个例子分析申报表填写规则。
例1:甲饭店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0-12月共取得餐饮服务收入50万元,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客户2021年1月份向其索取普通发票。
【政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此项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解析1】上述案例中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应按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2行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解析2】甲饭店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属于补开12月发生的应税行为的发票,可按照免税收入开具发票。提醒:此项收入应当在1月征期时进行申报。例2:乙饭店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0-12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30万元,未开具发票;取得住宿服务收入10.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乙饭店第四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但是纳税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并将销售额填写到主表的第9栏和第12栏;住宿服务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并将减征2%的部分体现在主表第16栏,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例3:丙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四季度销售建材收入20.2万元。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